民法典对租赁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7-04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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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对租赁合同的规定是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租赁期限等事项,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租赁合同不是自动续签,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无异议的,为不定期租赁。
一、
民法典对租赁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对租赁合同的规定是: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有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
租赁合同自动续签吗
租赁合同不是自动续签。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但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该租赁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
租赁合同纠纷会坐牢吗
租赁合同纠纷不会坐牢,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不涉及刑事处罚,谈不上判刑的。发生租赁合同纠纷,建议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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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关于租赁合同主要有这几方面的规定,租赁期限,对于六个月以上的租赁,要采用书面形式,承租人转租第三方要经过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有维修义务,承租人归还租赁物时物损产生的费用问题,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期内改变租赁物面貌问题、承租人租金拖欠或者承租人死亡等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民法典》中关于非定期房屋租赁的规定是怎样的?
依据《民法典》,非定期租赁可随时解除,但需通知。操作建议:1.双方协商补充租赁期限条款;2.如无法协商,任一方可提出解除合同,但要给对方合理准备时间;3.解除合同时,应书面通知并保留证据。
《民法典》对于租赁房屋居住权的规定
针对租赁房屋的居住权问题,核心在于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居住权的相关条款,包括住宅的位置、居住期限等,那么承租人依约享有居住权。在处理相关争议时,应首先查看合同是否包含明确的居住权条款。如有争议,建议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以确保个人权益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