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被告监督。
2.检察院发现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3.检察院认为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4.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后,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
5.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1.有暴力行为: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
2.强制医疗的对象是精神病人:经过法定程序的鉴定依法不用负刑事责任;
3.社会危害性: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强制医疗程序只有检察院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决定是否启动。
找法网提醒您,《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只有检察院和法院,而犯罪嫌疑人只能是被申请人,所以犯罪嫌疑人无权主动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