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九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提前的日期是十五天,但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召开股东大会需要二十天。同时如果是临时召开股东大会,则一般提前准备的期限是十五天。
找法网提醒您,《公司法》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 公司章程 另 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条是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