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决定。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能够向债权人主张。
找法网提醒您,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目前没有定论,有以下两种观点:
1.债权人代位诉讼有两个诉讼标的,一为代位权,即债权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另一标的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标的只有一个,即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为债权人代位诉讼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