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责任归谁,要具体分析。
学校有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由打人的同学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1.不当活动事故:学生在课余时间相互追逐、戏耍、打闹时不掌握分寸和方式方法,使用笔、石子、小刀、玩具等器械造成的伤害。
2.挤压、践踏事故:放学和下课时在楼道、门口等黑暗和狭窄的地方互相争先而造成的挤压、践踏等事故。学校楼房走廊栏杆的高度不符合要求;校园设深水池;体育设备不定期检查、维修、更换,有些危房在带病使用;校园设施老化。
3.交通事故。
4.体育活动事故。
5.劳动或社会实践事故。
6.消防事故。
7.学生身体特殊事故。
8.自然灾害事故。
9.卫生事故。
10.设施事故。
找法网提醒您,校园伤害事故的特点为:
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
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
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
4.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