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的特点
更新时间:2023-10-08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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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比较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的特点主要是体现在法律概念的不同,其中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参加的程序活动临时机构,而债权人委员会则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的一项临时组织。
一、
比较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的特点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
债权人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期间的临时组织:
1.债权人委员会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并非必设)。
2.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9人,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认可。
二、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
债权人会议有下列规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之后的债权人会议,则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三、
债权人会议是由什么人员组成
找法网提醒您,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还设有主席,由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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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有哪些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有:
1、为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权利;
2、提议会议召开的权利;
3、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的权利;
4、请求法院保护监督权利的权利;
5、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人委员会如何产生
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br/>
法律依据:<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br/>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br/>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br/>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br/>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br/>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br/>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br/>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