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问题的法律处理方案
更新时间:2023-11-2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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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老工伤问题的法律处理方案是如果属于40年前的老工伤,仍然可以享受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申报的具体步骤与流程是当事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等。
一、
老工伤问题的法律处理方案
老工伤问题的法律处理方案是:40年前的老工伤可以享受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40年前的工伤,是老工伤,其时执行的《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除享有工伤医疗之外,因为工伤致残影响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工资实行补差,达到受伤前一定标准。另外并无其他补偿。
按照国家规定,老工伤现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但并不适用现行政策对以往进行补偿,只是可以享受新发生的待遇。
二、
工伤申报的具体步骤与流程解析
工伤申报的具体步骤与流程如下:
1.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受理;
3.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三、
工伤申报后工伤认定多久
工伤申报后工伤认定需要60天才能下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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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赔付问题咨询下老师?
员工发生工伤,可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去申报工伤。工伤认定之后再鉴定,确定等级之后,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等级标准赔偿。法律依据:
工伤方面的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赔偿问题,处理时间?
法律分析:对于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从期限上来看可以分两种。 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 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 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 劳动争议 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 仲裁 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