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是裁判文书生效后6个月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申诉应当递交申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找法网提醒您,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申诉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
2.申诉事项,指申诉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3.事实和理由,主要证据和来源;
4.提出请求事项的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