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面上考量的海外并购政治风险
更新时间:2023-09-05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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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外并购政治风险是因两国在经济上的关系而遭受成本增加、时间延长、投资并购失败等。公司并购流程是收购方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收购意向、签订收购协议、办理变更登记等。
一、
法律层面上考量的海外并购政治风险
如果两国在经济上是合作伙伴与互利共赢关系,东道国就会对中国企业到其境内投资持欢迎态度;如果两国在经济上是竞争甚至是敌对关系,东道国便有可能对中国企业的投资行为百般阻挠和刁难。
为了保障本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安全,有些国家对于外资常常采取戒备的态度,如规定本国资源类企业不能被外国的国有企业收购,即使允许收购的,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批等。
因此,进行海外并购,需要清楚地了解一些国家的敏感领域,比如能源、金融先进技术,特别是军民两用的技术和基础设施等。
海外并购虽然对经济发展有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的海外并购经验的不成熟,会产生很多问题。海外并购涉及针织分先、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和整台风险。其中最严重的就是海外并购政治风险,政治风险关乎一个国家的安全,也会时有企图的其他国家对中国的经济设置市场准入壁垒。海外并购在不成熟的今天,应该同时考虑对国家安全性的影响,来衡量海外并购的具体风险。
二、
公司并购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并购流程:
1.收购方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收购意向,双方就收购事项进行磋商和谈判;
2.征得被收购股权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
3.收购方与拟被收购的股权人签订收购协议;
4.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报告、公告义务;
5.协议收购双方履行收购协议,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等相关手续。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三、
公司并购和收购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间收购和并购不一样,收购和并购两者区别是:
1.法律行为主体不同
公司兼并行为的主体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一兼并和被兼并公司;公司收购行为的主体为收购者和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股东可能是法人也可能不是法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目标公司不是该行为的主体。
2.适用的法律范围不同
公司兼并属于公司重大经营行为,因此《公司法》对这种行为有特殊规定,他们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收购,只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买卖行为,无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其主要受《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的限制。
3.法律后果不同
公司兼并的法律后果为:被兼并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实施兼并公司,实施兼并公司需要相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为:收购者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购者为公司时,体现为目标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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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财务风险与海外并购财务风险相同吗?
您好,海外并购是指购置另一国家的企业的一定份额的股权直至资产。海外并购的程序一般是这样的:首先:制定发展规划投和投资规划,其次是确定并购的目标,这一步要综合考虑目标的法律环境、资源环境、市场环境等情况;最后还需要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等待本国和目标企业所在国的行政审批。
并购财务风险是否与海外并购财务风险相同
您好,经营风险是指企业因经营上的各种问题而导致利润变动的风险,产品需求、产品售价、产品成本、调整价格的能力等都会引起企业的经营风险;而财务风险主要是针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过程中,因财务管理不当等引起的企业蒙受损失的风险,比如说投资不当,债权债务纠纷处理不当。两种风险相互影响,经营风险一般会导致财务风险,财务风险也会影响企业经营
并购财务风险和海外并购财务风险一样吗?
并购中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
1、资金财务风险,财务风险主要来自筹资方式的不确定性、多样性,筹资成本的高增长性,外汇汇率的多变性;
2、信息不对称风险,企业在并购的过程中对收购方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等问题等。法律依据:并购中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
1、资金财务风险,财务风险主要来自筹资方式的不确定性、多样性,筹资成本的高增长性,外汇汇率的多变性;
2、信息不对称风险,企业在并购的过程中对收购方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等问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