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期限一般是24个月,并可延长12个月的有效期。我国各地对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规定都不同,具体应以当地发布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找法网提醒您,房屋拆迁许可证到房管局办理。
1.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3.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国土房管局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设计拆迁中央国家机关、军队所有房屋时,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5.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