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协议内容涉及的要素如下:
1.保管人和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等基本情况;
3.仓储费用;
4.提取仓储物的期限和方式;
5.违约责任等。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5.仓单是表示一定数量的货物已交付的法律文书,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其性质为记名的物权证券。
两种合同都是提供保管服务,但是,保管合同的范围更广,甚至包括仓储合同。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自双方签订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需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该类业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