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行为是: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对于限制性竞争行为如下:
1.强制性交易行为;
2.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3.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 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 ;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找法网提醒您,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但下列情况,政府部门、个人等也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实行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作为主体;
2.虚假宣传行为中可由广告主(经营者)、广告代理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共同构成;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或者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