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应该的选择标准如下:
1.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3.设立合伙企业出于真实意思表示;
4.不违反法律法规;
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其他条件。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
1.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字儿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2.以书面形式签订了合伙协议;
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
4.有标明“有限合伙”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