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调解委员会成员
更新时间:2023-11-1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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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争议的调解委员会成员包括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涉及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民主说服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等。
一、
劳动争议的调解委员会成员
1.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2.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
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决定。
二、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涉及哪些原则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原则:
1.自愿原则;
2.民主说服原则;
3.公平公正原则;
4.其他。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三、
劳动仲裁法调解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1.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调解,陈述事情经过,提出“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
2.调解员受理,详细记录当事人所陈述的事情经过,仔细验证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真相及其证据;
3.进行调查取证,约见被申请人,听取被申请人陈述;
4.人民调解员仔细分析情况,制定调解方案,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讨论通过;
5.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调解;
6.调解成功的制定调解协议书,各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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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什么人组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时候,要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什么人组成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法律分析: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行政方由企业方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法律依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