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名词解释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依法进行审查,确认属实,依法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的制度。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导致专利权无效的因素:
1.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2.向外国申请专利,未经保密审查;
3.不符合专利法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的固定;
4.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或者不符合新设计的要求;
5.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6.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7.提交的外观设计照片不清楚;
8.修改超出范围、依法不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情形;
9.重复授权、不符合专利权的定义等。
专利无效宣告的后果如下: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依照上述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