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
2.适用的法规不同,在我国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侧重于债券融资,后者更接近于股权融资;
3.发行目的不同,前者的发行目的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不一定要用于投资项目,后者和其他债券的发债目的一般是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
4.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新股;
5.股权稀释效应不同,前者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不会摊薄每股收益,后者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
6.交割方式不同,前者在国外有股票、现金和混合3种交割方式,后者一般采用股票交割;
7.条款设置不同,前者一般不设置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后者一般附有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
公司发行债券的目的是为了融资,更是为了转移风险。而投资者只是利用公司来为自己赚取利益,在投资者发现有其他更好的投资对象时,会做出转换或者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找法网提醒,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3.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
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
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地可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