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举证的法定理由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找法网提醒您,延期举证条件有:
1.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2.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3.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4.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5.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不得少于十日。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