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个人应该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流程:
1.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2.鉴定办事机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
3.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
4.缴纳鉴定费;
5.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6.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进行鉴定;
7.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2.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3.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