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否有追偿权
更新时间:2024-02-04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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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未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是有追偿权的,如果不支付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解除该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获得该补偿金。竞业禁止对象有高层管理者、技术研发人员等。
一、
对未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否有追偿权
劳动者遵守了竞业禁止协议后单位未给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追偿。如果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与其解除该协议,并通过仲裁、起诉等方式来追回经济补偿金。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
竞业禁止对象是什么
可以作为竞业禁止对象的主要有以下五类人:
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
5.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三、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几年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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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未给补偿金是否能追偿
竞业协议不给钱仍然有效。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这笔赔偿金,也可以按照竞业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起诉要求解除竞业协议。
符合下列条件的协议有效: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在订立协议过程中存在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的,协议效力待定或是直接无效;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协议主体错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禁止协议未支付补偿金,我是否可以要求追偿?
竞业协议不给钱仍然有效。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这笔赔偿金,也可以按照竞业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起诉要求解除竞业协议。
符合下列条件的协议有效: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在订立协议过程中存在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的,协议效力待定或是直接无效;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协议主体错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