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包括的方面:
1.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2.持续使用的时间长短;
3.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4.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5.其他标准。
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区别:
1.声誉不同,驰名商标享有较高的声誉;
2.保护力度不同,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时间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认定标准不同,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考虑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第二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驰名商标的使用期限规定是10年时间,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年限是10年,但在期满后,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续期处理,有关商标续展的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商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出。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届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商标的期限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