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中止的情节如下: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孩子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孩子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孩子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5.探望权人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孩子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7.探望权人发现孩子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
8.存在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女方拒绝探望孩子的解决方法是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所以如果离婚后,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但是其拒绝协助男方探望子女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如果是判决离婚的,离婚判决书中存在探望权内容,则另一方可以直接持申请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探望权有如下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找法网提醒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