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与遗嘱继承如何去区分

更新时间:2023-11-10 08: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遗赠与遗嘱继承从接受权利的主体范围、表示接受、放弃权利的法律规定、是否承担清偿死者的义务、取得遗产的方式方面进行区分。有多份遗嘱的,一般以最后一份为准。
一、

遗赠与遗嘱继承如何去区分

  1.接受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

  (1)在遗赠中,接受遗赠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而在遗嘱继承中,接受遗嘱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2.表示接受、放弃权利的法律规定不同:

  (1)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是否承担清偿死者的义务不同:

  (1)受遗赠人只享受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不承担清偿死者债务的义务。如遗赠人生前负有债务的,应先用遗产清偿债务,剩余的遗产再执行遗赠,但受遗赠人本身不负有清偿的义务;

  (2)遗嘱继承人既有依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承担在遗产继承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4.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1)受遗赠人无权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只能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处取得遗产,遗嘱继承人有权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以实现其继承权;

  (2)遗嘱继承与遗赠都是被继承人通过指定继承人的方式进行遗产的分配。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继承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的继承人范围需要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而遗赠则是在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甚至还包括了集体和国家。

二、

多份遗嘱效力如何判定

  有多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只有最后一份遗嘱有效,其他遗嘱无效。找法网提醒您,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赠与遗嘱继承

三、

遗书遗嘱可以怎么写

  遗嘱应当的书写办法:写明被继承人、证明人、代笔人身份信息;写明被继承遗产的名称、地址、数量等信息,继承方式,继承人等主要内容;由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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