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遗嘱继承方面进行了多项新的规定。
1.遗嘱的形式得到了扩展,新增了打印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使得遗嘱的制定更加灵活和便捷,更好地体现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2.对于公证遗嘱的效力进行了调整,不再赋予其优先效力,而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同样是为了尊重遗嘱人的意愿。
3.新规定还增加了对见证人的要求,包括见证人的资格和条件,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1.在过去,公证遗嘱在数份遗嘱中具有优先效力,但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这一优先效力被取消。
2.无论最后的遗嘱是否经过公证,都将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为人的想法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这一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于个人意愿的尊重和保障。
《民法典》还新增了宽恕制度,也被称为“宽宥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当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等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后,如果被继承人宽恕了该继承人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则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将得以恢复。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同时也给继承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一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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