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能再向法院提出申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当事人对受理申诉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找法网提醒您,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