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有:
1.包办婚姻;
2.买卖婚姻;
3.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户结婚的行为;
4.干涉非近亲属结婚的行为;
5.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
6.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为;
7.干涉他人复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害婚姻自主权可采取如下方式维权:
1.当事人依法请求居委会、村委会进行调解劝说;
2.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或者认定婚姻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找法网提醒您,包办婚姻一般不是无效婚姻,无效的婚姻包括:重婚;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因此一般应当认为包办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但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