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地如下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行为地,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都属于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违法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找法网提醒您,侵犯商标行为如下: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7.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