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10-2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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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一般需要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证据是在公司手中的,则需要由公司来进行举证。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找相关机构进行处理争议,包括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
一、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仲裁一般由劳动者承担举证的责任,但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
哪些机构能解决劳动争议
找法网提醒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包括:
1.劳动行政部门;
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4.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人民法院;
7.其他。

三、
哪种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案件包括:
1.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4.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其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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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劳动举证责任由提出相应的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但一般情况下,劳动纠纷的证据主要是用人单位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考勤记录、工资表、社会保险费台帐、人事档案等,这些证据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保管,因此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规定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诉讼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劳动诉讼举证责任的确定是由主张权益的一方负责。“谁主张,谁举证”,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举证规则。举证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登记资料、证人证言、工作交接单等。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