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执行范围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11-14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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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范围包括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劳动仲裁程序所需的基本材料包括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一、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范围有哪些
劳动仲裁后不执行的情形有: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5.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
劳动仲裁程序所需的基本材料介绍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三、
劳动仲裁去当地哪个部门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仲裁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部门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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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不予受理的范围是什么?
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在其受案范围和关系范围之内;申请人没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或者申请人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
(一)、
(二)、
(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
(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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