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有如下情形可以进行更换: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找法网提醒您,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组的责任如下: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