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是,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其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等作为债权的担保;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以及撤销权等权利。债权凭证持有人的义务是,保管好债权凭证,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找法网提醒您,债权凭证是可转让,但是要通知债务人的,未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凭证的有效期适用一般的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两年的诉讼时效计算。
债权凭证是证明债权人对应具体的债务人享有合法债务的书面凭证。对于债权凭证的作用,就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债务数额以及还款期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