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包括职工生育时所支出的检查费、医疗费、护理费用等;而生育津贴相对于产假工资,是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产假期间的职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生育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
4.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疗发票、费用总清单;
6.单位盖章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报表》。
找法网提醒您,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