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如下方式申请行政诉讼的撤诉: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情形。是否准许撤销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六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如下: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行政机关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许可证和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拒绝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