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人可以在收到异议通知后,应针对异议人提出的理由有针对性地进行理由充分的答辩,争取成功注册;
2.如果商标局收到答辩后,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找法网提醒您,商标注册需要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材料。自然人一般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企业一般提供营业执照;
3.商标图样。且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4.其他资料。
法律规定的商标不得注册的情形有三种。
1.第一种是没有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名称、型号、图形的组合;
2.第二种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第三种是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