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婚姻登记员对相关材料初审;
3.经过三十日无异议的,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发给离婚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证领后可以办理分户,具体如下:
1.根据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可以凭离婚证到派出所分户;
2.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自己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找法网提醒您,分户是子女成年或成家后,从父母户口独立出去,自立。在法律上,公民虽然同居,但经济独立,或者分居或者有工作证明的,可以申请分户,然后另立户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