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组成员的职责和义务如下:
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3.公司清算结算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终止;
4.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清算组成员人数一般是不少于三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的,清算组成员应由由公司的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清算组成员应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八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找法网提醒您,公司清算时保护债权人的方法是:
1.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公司的债务人应当向公司清偿债务;
3.清算组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
4.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