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其所持有的商标,需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一定范围商标专用权的,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后,商标权人依法享有注册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商标权的消灭途径是因注册商标被注销或者被撤销而消灭。商标权的消灭,是指注册商标权利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在一定条件下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找法网提醒您,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基于某些原因取消注册商标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商标权的正常消灭情况。注册商标的撤销是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强制取消已经注册的商标。
商标权期限是十年,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是十年时间规定如下: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3.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商标权保护范围包括:
(1)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
(2)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