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如下:
1.参诉权利。
2.诉讼主张权利。
3.提起诉讼权利。
4.答辩权利。
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
6.举证权利。
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
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
9.上诉权利。
10.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
11.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找法网提醒您,在行政诉讼中确定第三人的办法如下:
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