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撤销的情形:
1.权利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意事项并且不改正的,予以撤销;
2.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撤销;
3.商标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和单位可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商标图样;
4.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监督能力和原产地域范围的文件;
5.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
1.准备申请书件
2.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3.缴纳续展规费
找法网提醒,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1000元。如果是在期限届满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250元的延迟费。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续展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续展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