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裁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法定要求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的程序:
1.申请。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
2.审理。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3.文书送达。送达裁决文书。
4.执行。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拆迁裁决在哪些情况下会中止
1.发现新的事实;
2.裁决需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3.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