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享有方如下:
1.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2.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物质形式不同。法定孳息因为是用益(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对价,因此原则上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如收获的小麦,后者如产下的一只熊猫。但天然孳息进入交易状态后,才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
2.“收取”的性质不同。“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孳息的取得需要分情况讨论:
1.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人取得是一种原则,这个很容易理解的。比如说,我们种植一棵桃树,那么当桃子收获时,肯定是种植桃树的所有权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权。
2.债权人取得。债权人租赁一块土地,进行种植,那么土地上所生长的植物,在正常情况下,自然要归他所有。要不然,租赁人租赁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3.用益物权人取得。这个类似于租赁,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就是为了获得土地的孳息。
4.占有人取得。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有此国家规定,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排除上述类似的占有状况)可以取得物之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