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责任有如下:
1.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常见情形如下:
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6.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但是,欠债不还属于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不会涉及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