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我国法律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2.最佳证据规则。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4.口供补强规则。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
5.证人作证规则。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
6.认证规则。对某一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行审查判断,即为认证。
7.法定证据原则。法定证据制度亦称“形式证据制度”。
刑事证据有如下基本特征: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的本质是事实。二是证据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找法网提醒,合法性要求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诉讼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刑事证据不足的案子的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认为证据不足的话就会直接撤销案件。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建议公安撤回案件,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做不起诉处理。
2.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做到确实充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应当做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