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罪的成立条件如下:
1.当事人一方具有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另一方利用上述情形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致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显失公平。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乘人之危合同效力一般是有效的,但其也是可撤销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是若受损害方不撤销合同,那么合同有效,受损害方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分利益为条件。
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两者联系在于签订的合同都是可以撤销的,并且都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区别:
1.?乘人之危中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情况。所谓危难,除经济上有某种迫切需要外,还包括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或困难之中,其范围较为显失公平的急需更加宽泛。
2.?乘人之危中的获利方多表现为积极促成行为及其后果的发生,而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获利方处于消极状态,表现为受损一方积极提出不公平的条件或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