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罚款的;
2.拟处以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告知的内容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的印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找法网提醒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