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在家庭暴力离婚中获得精神抚慰赔偿

更新时间:2023-10-16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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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家庭暴力离婚中非过错方是可以获得精神抚慰赔偿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家庭暴力符合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遇到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求助。
一、

可否在家庭暴力离婚中获得精神抚慰赔偿

  在家庭暴力离婚中是可以获得精神抚慰赔偿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

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处理

  1.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4.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5.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

三、

家暴起诉离婚需要带什么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家暴起诉离婚需要带的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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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离婚时,是否有精神赔偿
婚内遭受家庭暴力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当事人通常是有精神赔偿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家庭暴力离婚会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吗?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获得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律师的诉讼代理费等。精神损害赔偿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家庭暴力离婚是否会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离婚的情况下,一般是有有精神损害补偿的。根据法律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并且前述所称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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