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后有效期是十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流程是:
1.让企业准备初步的认定资料。(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格,后附)。
2.把企业提供的资料初步整理后,把材料交到北京,由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可行。
3.经评估后,认为可行,我司与企业谈妥并签定委托合同,我司开始做申报材料。
4.把做好的材料交给企业审查,待企业确认后,正式递交北京进行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商标权属证明等;
2.关于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证据;
3.认定申请表;
4.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要的其他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如下内容: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5.其他应当考虑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