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是指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法律上规定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赋予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所有权不可以抵押。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单位与个人不具有所有权,不得随意设定抵押。
不能抵押的财产如下: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找法网提醒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没有期限。但土地使用权有期限。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