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承担的责任及相关义务如下:
1.按照合同的要求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
2.对特殊物品,予以提示说明;
3.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4.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随时领取保管物;
2.保管物毁损的赔偿请求权。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合同纠纷不属于侵权纠纷,保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