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需要下列证据:
1.借贷双方的身份证明;
2.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3.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找法网提醒您,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确定方法主要如下: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
3.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由出借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