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形成原因 民间借贷纠纷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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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形成原因是什么?民间借贷纠纷怎么处理?一、民间借贷的形成原因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

  导读: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形成原因是什么?民间借贷纠纷怎么处理?

  一、民间借贷的形成原因

  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又逐渐发展起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活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是现阶段资金“供”与 “需”矛盾的必然结果。

  (一)大量闲散资金诱发民间借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越来越富裕,部分群众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但是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发达,证券投资不完善,国债也很难买到,加之近年来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导致了这部分资金成了民间借贷的主要源泉。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绝大多数借高利贷者都是为了做生意赚大钱,或者是在商场上一时亏损为了“翻本”,而放贷者则是为了牟取暴利。对于有钱者来说,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其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二)资金供求失衡助长民间借贷。

  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短缺状态,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费,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银行不断出现,老的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获利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家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却发挥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于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即便是农村信用社,其贷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乡镇企业,“垒大户现象”普遍存在,而绝大部分农户却告贷无门。农户旺盛的资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这种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三)信贷政策紧缩推动民间借贷。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

  一是国家宏观调控。近年来,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逐步到位,人民银行采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剧银根紧缩,控制信贷增长过快势头,导致信贷资金供给趋缓,金融机构被迫收缩信贷规模,压缩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这种适度从紧的金融调控促进了民间借贷的扩张,短期内民间借贷仍呈扩张的发展趋势。

  二是银行贷款遵循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三原则,要控制信贷风险、防止坏帐比率上升,增发信贷不但不能带来直接收益,反而可能诱发更大的金融风险,不如少放贷甚至不放贷。所以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即使发放贷款也是慎之又慎,并要求贷款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资产抵、质押。

  三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贷款条件高,由于一些小企业、个体户、农户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因而,那些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四)借贷手续简便驱动民间借贷。

  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贷款发放,不仅要求贷款人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而且需要有担保或者抵押,审批手续复杂繁多,使许多人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而在以利益驱动为核心的民间借贷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借贷行规和习惯,这些约定俗成的借贷形式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有的注重信用,以信用关系为基础;有的方便快捷、服务灵活,所有程序当日办结,效率极高; 有的采取实物抵押、第三者担保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导向。在任何稍具融资规模的地区,只需要件具备,数百万融资随即聚齐。

  (五)监管规范缺失纵容民间借贷,非法借贷打击不力。

  在我国,只有当民间借贷出现重大社会问题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后,才会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并得到处理。这种事后追究式的管理模式,实际上并不符合金融业的监管原则。自人民银行与银监会重新分工后,人民银行不再规范管理民间借贷,而银监会对民间借贷的管理还有一段适应期,造成了“管理上的真空”。并且,现有法律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指导性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直没有回应,不能适应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需求。另外,非法借贷的当事人报案后,多被公安机关以涉及民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当事人无法获得相应救济,公权力的打击不力客观上助长了非法借贷的火爆与旺盛。

  (六)民间融资困难拉动民间借贷。

  1、民营经济初创需求。民营企业初创之时信誉不著,效益不佳,前景不明,银行不敢贸然放贷。信誉较差与贷款较难形成恶性循环,为了寻求生路,都把目光聚焦在民间借贷。

  2、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或因生产规模扩大,或因固定资产投入多,或因三角债,或因别的单位大量拖欠货款等等,原因很多,都基于一点,在银行贷款难。

  二、民间借贷纠纷怎么处理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几个原则:

  1、处理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3、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不保护复利原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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